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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鲜庆园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3MADJDX8MX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景阳街道贵阳农产品物流园B1区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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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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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6〕140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景阳街道贵阳农产品物流园B1区22号从事食用农产品的批发活动。 2025年9月3日,当事人经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销售到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德江第一分公司的156千克芒果,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芒果的购进价是14元/千克,未履行进货查验,销售价是15元/千克,货值金额2340元,获利156元,违法所得156元。 2025年9月13日,当事人销售到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安龙分公司的26斤芒果,经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芒果的购进价是4.5元/斤,未履行进货查验,销售价是8.5元/斤,货值金额221元,获利104元,违法所得104元。 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销售到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分公司的10千克芒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芒果的购进价是4.5元/斤,未履行进货查验,销售价是8元/千克(4元/斤),货值金额80元,未获利、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芒果共计179千克,货值金额2641元,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芒果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决定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整(¥260.00); 2、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警告。 综上,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整(¥260.00); 3、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罚没合计叁仟贰佰陆拾元整(¥3260.00)。
30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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