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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九洲同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建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00667326359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东(云峰道桥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左市监处罚〔2024〕34号
当事人采用扫描其它合格备用气瓶的气瓶追溯标签为未备案气瓶(瓶号5320962)进行充装,在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调查期间,当事人承认对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当事人不能提供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充装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中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已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
2024-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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