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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社清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769772771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567号1号楼3层3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30
(2021)赣0902民初6421号
劳动争议
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冯**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
2021-03-08
(2021)赣09民终124号
劳动争议
冯**
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9-01
(2020)赣0902民初4855号
劳动争议
冯**
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4
2020-09-01
(2020)赣0902民初4856号
劳动争议
冯**
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5
2019-10-22
(2019)赣0902民初6028号
委托合同纠纷
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易**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2-05-23
(2011)袁民一初字第6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袁**
裁判文书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30
2021-08-30
(2021)赣0902民初6421号
劳动争议
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冯**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26
2020-10-28
(2020)赣0902民初4856号
劳动争议
冯**与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26
2020-10-28
(2020)赣0902民初4855号
劳动争议
冯**与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袁区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明,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商户用电属于转供电,转供电主体是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取用户电费采取插卡预付费形式,用户必须在电表中预存一定的电量或金额,电表才会合闸供电,在用电过程中,电表会同时扣除相应的电费。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对赣西批发市场内住宅用户按照0.8元/千瓦时的价格预收电费,对商业用户按照收取1元/千瓦时的价格预收电费,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购电发票,证明同期该公司在国网江西供电有限公司宜春供电公司购买的电费均价为0.659-0.738元/千瓦时不等。其中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购电量5722330千瓦时,购电费3921982.56元;2023年全年,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购电量9178612千瓦时,购电费6341584.57元;2024年全年,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购电量9892360千瓦时,购电费6742266.81元;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购电量1899180千瓦时,购电费1330415.12元。2022年6月至2025年3月,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购电量26692482千瓦时,购电费18336249.06元。 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2022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市场内住户及商铺预交电费记录,其中2022年6月至12月,市场内住户及商铺预购电量总和3000565千瓦时,预交电费总和2893619元;2023年全年市场内住户及商铺预购电量总和4768966千瓦时,预交电费总和4614450元;2024年全年市场内住户及商铺预购电量总和4869085千瓦时,预交电费总和4713427元,退补费用1200元;2025年1月至3市场内住户及商铺预购电量总和890975千瓦时,预交电费总和859360元。2022年6月至2025年3月,市场内住户及商铺预购电量共计13529591千瓦时,预交电费共计13080856元,退补费用共计1200元。 当事人自2004年成立,未将一期项目自用电表与市场内商户用电和居民用电区分,导致无法提供2022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一期项目的自用电抄表记录,只能提供同时期二期及三期项目自用电的抄表记录。其中2022年6月至12月,二期、三期项目自用电抄表总和为687910千瓦时;2023年全年二期、三期项目自用电抄表总和为1026000千瓦时;2024年全年二期、三期项目自用电抄表总和为1506741千瓦时;2025年1月至3月二期、三期项目自用电抄表总和为270780千瓦时。2022年6月至2025年3月,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二期、三期项目自用电抄表共计3491431千瓦时。 依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应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没有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来源的转供电环节线损电费可由终端用户合理分摊,线损加价最高不超过购电价格的10%,具体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之规定。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向赣西批发市场内住宅用户收取0.8元/千瓦时,对商业用户收取1元/千瓦时的行为涉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电价。由于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期冷库项目未将自用电与商户及住户用电区分,导致无法计算公司自用电用电量及电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70000元,上缴国库。
70000.00元
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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