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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琴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759995314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29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0
(2024)赣01民终8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汉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0-30
(2023)赣0192民初31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汉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08-10
(2023)赣0192诉前调20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汉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06
2024-03-20
(2024)赣01民终8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汉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99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经市监价处罚﹝2024﹞1号
经查,南昌博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祥置业有限公司、南昌德尔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清德源物流有限公司、江西艺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152户清华科技园园内企业,电费是由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再由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供电公司交纳电费。同时,该公司还另收取了租户租金和物业费。 2019年至2023年,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与园区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中未注明电费的具体收取金额。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按照基础电费、电损及公摊折算成电价进行收费,实际收取金额2019年为1.1元/度(千瓦时),2020年至2021年0.95元/度(千瓦时)。2022年至2023年,当事人对园区租户合同模板进行调整,在与园区企业签订物业合同中明确注明了电费的收取金额为0.95元/度(千瓦时),共获取电价差价款438730.33元。 另查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通过现金转账、协商抵扣等方式,截止2024年5月30日,已将电价差价款中的435715.94元退还至该园区终端用户,未退还3014.39元。
当事人在物业服务费已包含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费用的情况下,又利用收取电费,在电价中分摊公共设备运行的电费,属于重复收费或加收其他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电价差价款438730.33元属于违法收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二编第十五条“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裁量基准】(一)有从轻处罚的情形: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1.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办案机构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3014.39元电价差价款退还给交费商户; 2、警告; 3、从轻处罚,处以违法收取费用的0.3倍罚款,计 131619.09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陆佰壹拾玖元零角玖分整),上缴国库。
131619.09元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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