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谊诚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丽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4A0WG21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太和村二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6〕162号
2026年1月上旬,当事人以420元/件的价格从山东一供货商处购进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15件(净重:12kg/件),购进时索要了购进票据及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索要供货商资质,未制作购进验收记录,购进票据遗失找不到。2026年1月28日,以45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15件。销售至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的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经检测,二氧化硫项目实测值为0.258g/kg(标准指标:≦0.1g/kg)。至执法人员告知检验结果时以45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750(450元×15件)元,违法所得6750元。
对张掖市谊诚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75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6750元,大写壹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10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2
甘州市监处罚﹝2026﹞162号
2026年3月28日,我局在办理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限量的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案时发现,涉案不合格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是从张掖市谊诚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张掖市谊诚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的《检验报告》〔№:ZYSJ(GZX)2026-0089〕,报告显示:样品中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宏进行调查询问。刘宏认可2026年1月28日向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销售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并提供了合法资质、食品购销凭证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事实。其陈述,2026年1月上旬,当事人在山东购进鸭货时以420元/件的价格从山东一供货商处购进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15件(净重:12公斤/件),购进时未向对方索要《营业执照》,只索要了购进票据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进票据遗失找不到。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以45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销售。同日,当事人提交了《个人陈述》1份。经查,2026年1月上旬,当事人以420元/件的价格从山东一供货商处购进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15件(净重:12KG/件),购进时索要了购进票据及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索要供货商资质,未制作购进验收记录,购进票据遗失找不到。2026年1月28日,以45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15件。销售至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的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经检测,二氧化硫项目实测值为0.258G/KG(标准指标:≦0.1G/KG)。至执法人员告知检验结果时以45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750(450元×15件)元,违法所得6750元。
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750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6750元。
10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