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智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92MA0N2KD9XX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呼市如意开发区一纬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4
(2023)冀0207民初34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承德万格天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制品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5-14
(2018)闽0581民初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制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2
2018-05-07
(2017)粤0111民初115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米兰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制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3
2018-05-04
(2018)渝0106民初6407号
劳动争议
制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4
2018-05-02
执行异议
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制品有限公司,北京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新时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创新木业有限公司,宿迁市仁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5
2018-04-10
(2018)陕0112民初6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制品有限公司
制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6
2018-04-03
(2017)苏0585民初625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昆山艾斯可恩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制品有限公司
昆山艾斯可恩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太仓市人民法院
7
2018-04-0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制品有限公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8
2018-04-02
民间借贷纠纷
制品有限公司,沧州浩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沧州仲裁委员会
9
2018-03-30
(2017)鄂1381民初1261号
排除妨害纠纷
制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10
2018-03-2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三元泰纸业有限公司,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地方法院公告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11
2025-02-28
(2024)粤73民初491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佛山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9-11
2025-02-28
(2024)粤73民初491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佛山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12-23
2024-05-09
(2024)湘0104民初104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x制品有限公司与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4-08
2024-01-09
(2023)苏01行终867号
行政确认
××公司管理人、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24-02-22
2022-07-15
(2022)××民初××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制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开市监处罚〔2026〕13-19号
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检索发现 呼和浩特北方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2023、2024连续两个年度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在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的公告》,并于同日向 呼和浩特北方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邮寄《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的公告》,要求企业限时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期限为30个工作日,2025年10月31日到期。2025年11月4日,我局向 呼和浩特北方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接受询问并提供材料。2025年11月26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协查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连续两年未年报市场主体的函》,对名单中连续两年(2023、2024年)未年报企业的纳税情况、涉诉情况进行核查,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函。2025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的回函。
经调查,当事人2023、2024连续两个年度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税务状态为非正常状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05-22
2
全市监处罚〔2024〕128号
-
1;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3
武东市监处罚〔2024〕116号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10500元;罚没款合计11100元。
105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4
仙桃市监处罚〔2024〕109号
-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口罩。 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日常防护型口罩的行为,处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5
天市监处罚〔2024〕131号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
1000.00元
天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6
仙桃市监处罚〔2024〕63号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共计459000只;2、没收当事人未使用完毕的口罩外包装纸箱30个,内包装纸塑袋193200只,合格证16500个;3、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37700元,上缴国库。
1377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7
应城市监处罚〔2024〕20号
-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情况,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8
蒙市监处罚〔2024〕17号
-
1;罚款壹仟伍佰元。
1500.00元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9
海市监处罚〔2024〕15号
-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10
台黄市监处罚〔2024〕3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以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
2024-08-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3
2023-07-2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4
2022-07-2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5
2019-07-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6
2015-06-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