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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映旺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2781691667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固东镇固东街老街子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5
(2025)云0581民初6536号
租赁合同纠纷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东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腾冲东益矿业有限公司,梁**
腾冲市人民法院
2
2024-06-27
(2024)云0581民初2105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六盘水艺佳康诚商贸有限公司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缅甸康鑫有限公司,赵**,李**,冯*
腾冲市人民法院
3
2023-11-29
(2023)云0581民初52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瑞丽市广宏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孙**,杨**
腾冲市人民法院
4
2023-04-11
(2023)云0581民初21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
腾冲市人民法院
5
2023-03-15
分期付款合同纠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6
2023-03-06
分期付款合同纠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7
2022-06-14
(2022)云0581民初2617号
合同纠纷
郭**
赵**,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
腾冲市人民法院
8
2020-07-14
(2020)云0581民初2227号
合伙协议纠纷
腾冲隆泰矿业有限公司
赵**,李**,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人民法院
9
2020-04-20
(2020)云0581民初121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腾冲华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瑞丽市广宏金属矿产有限公司,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
腾冲市人民法院
10
2019-07-18
(2019)云0581民初2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裕峰晟选矿科技有限公司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19
(2023)云0581民初52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瑞丽市广宏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杨**,孙**
裁判文书
腾冲市人民法院
2
2023-10-12
租赁合同纠纷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瑞丽市光宏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杨**,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腾冲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7
2023-12-14
(2023)云0581民初52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腾冲市某公司与瑞丽市某公司、杨*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60904.46元
民事案件
2
2024-02-22
2023-05-17
(2023)云0581民初21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与赵*、腾冲市恒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7
2020-11-17
(2020)云0581民初2227号
合伙协议纠纷
腾冲隆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28
2020-05-28
(2020)云0581民初121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腾冲华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广宏金属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2615.48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15
2020-05-14
(2020)云0581民初1416号
合同纠纷
郭**与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15
2020-05-14
(2020)云0581民初1417号
合同纠纷
腾冲隆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30
2019-08-12
(2019)云0581民初2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裕峰晟选矿科技有限公司与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5-26
2019-05-07
(2019)云0581民初185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腾﹞应急罚﹝2026﹞009号
2026年4月29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到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业现场存在20条安全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的标准(未对7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3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裁量阶次为C),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责令限期消除,并处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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