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聚(内蒙古)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丽红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MA0MYWLE8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4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2
(2025)内0102民初879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高*
朝聚(内蒙古)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2
(2021)内0102民初923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柯*
朝聚(内蒙古)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04-1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柯*
朝聚(内蒙古)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2-18
(2021)内0102民初9232号
柯*
朝聚(内蒙古)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02-18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柯*
朝聚(内蒙古)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价处字〔2026〕05号
当事人自2025年5月29日起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该院HIS平台导出数据,存在“注射费(球后/球旁)”和“眼内穿刺费”两项目同时收取的患者共15名,其中,“注射费(球后/球旁)”每位患者均收费40元,共计收取金额600元。门诊当日开具非接触眼压计(NCT)测量单侧超过60元的患者共32名,实收金额共计5688元,超出60元的金额共计1848元,住院患者开具非接触眼压计(NCT)测量项目,单侧没有同一日超过60元的患者。“注射费(球后/球旁)”和“眼内穿刺费”两项目同时收取的情况,当事人自2026年1月25日已经改正。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5〕44号)规定:“本次规范整合项目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附件1《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序号:7、项目编码:012403000050000、项目名称:眼压检查费 、服务产出:通过接触或非接触方式进行眼压测量、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检查、测量、记录、出具结果报告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计价单位:单侧、三级(元):12、计价说明:眼压日曲线描记按照眼压检查实际开展次数收费,每日最高不超60元、支付等级:甲类;序号:49、项目编码:013103000020000、项目名称:注射费(球后/球旁)、服务产出:通过对球后、球旁注射药物,达到治疗目的、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核对信息、定位、消毒、穿刺、注射、拔针、按压、遮盖、观察用药反应、处理用物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计价单位:单侧、三级(元):40、计价说明:不与眼内穿刺费同时收取、支付等级:甲类;序号:62、项目编码:013103000090000、项目名称:眼内穿刺费、服务产出:通过穿刺眼内进行抽吸、引流、冲洗或注射等、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消毒、穿刺、完成相应诊疗操作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计价单位:单侧、三级(元):690、计价说明:1.眼内包括但不限于前房、玻璃体等部位。2.不与注射费(结膜下)、注射费(球后/球旁)同时收取、支付等级:甲类”,根据规定,注射费(球后/球旁)不与眼内穿刺费同时收取、眼压检查费服务产出包含通过接触或非接触方式进行眼压测量,即当事人提供服务的非接触眼压计(NCT)测量检查项目单侧每日最高不超60元。当事人提供的《呼和浩特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第九条第二款:“乙方应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对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的要求,乙方超出医保目录范围、药品法定适应症的费用,甲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四十三条:“乙方(含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政策,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元、收费方式和价格水平等。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乙方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公开公示,并加强同地区同层次医疗机构比价”,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2448元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896.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