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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元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银宇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21MA13P54L9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新区迎宾路开元小区15号楼二单元底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6〕166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发电厂签订职工餐厅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将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发电厂厂区内职工餐厅及设施设备整体承包给当事人经营。发电厂另支付包含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等委托管理费。当事人承担包含餐厅日常管理、食材采购等全套餐饮服务及运营工作,承担日常食品原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费用。该餐厅服务对象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发电厂在职员工及认同人员,不做对外营业,餐饮服务分为工作餐与接待餐2种。支付方式为工作餐根据月底清单核对无误后由甲方财务据实支付,接待餐经填写《业务接待单》后根据实际费用定期结算。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1日开始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电厂从事餐饮经营行为。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14日食堂餐饮服务数据,营收金额为202708.14元。当事人于2026年8月3日提供了自承包经营以来的餐厅食品原料进货发票,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150828.37元。扣除经营成本后,当事人该时间段实际违法所得为51879.77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0165.67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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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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