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CDYGQ99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1398号(温州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4幢内第5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1305号
2026年05月14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瓯香记肉燕”(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2026-05-07)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SP20260266。2026年06月0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SP20260266),并同步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初步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瓯香记肉燕”(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2026-05-07)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局于2026年06月10日依法立案。026年06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批次瓯香记肉燕”(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2026-05-07)库存,但提取到该批次产品原料的进货台账、生产投料记录、添加剂使用记录、成品入库、产品留样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资料。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并于17日被受理。2026年07月14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复检不合格通知及复检报告;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开展自查,发现5月10号成品冷库的制冷设备突发故障,后来维修了3天,在此期间这批产品暂存在小冰箱中,可能是小冰箱的贮存温度未达所需贮存要求,引发产品最终指标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瓯香记肉燕”(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2026-05-07),总共100盒,2盒做出厂检验,2盒留样,88盒销售给下游经销商,8盒销售给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监督抽检,每盒单价是18元/盒,共计销售金额1728元,该批次产品生产总成本是370.05元。销售总金额扣除生产总成本后,总计违法所得1357.95元。另查明,2026年06月09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最终召回数量为0袋。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产品,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7.95元,合计罚没款21357.95元。
2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2
苍市监处罚﹝2025﹞806号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豆腐(生产商: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00g)”产品标签上印有“低盐”字样,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钠:343毫克(每100g)、17%(营养素参考值%)”,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低盐”标准为钠含量≤120mg/100g或100mL,该产品不符合该要求,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另查明,上述产品“牛肉豆腐(生产商: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00g)”一共生产了1个批次共48盒,生产批次为2025011507,具体详细信息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销售金额139.2元,共计销售金额为1322.4元,没有库存留下,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322.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22.4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3322.4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22.4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3322.4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