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元燃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建云 | 注册资本:588.2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MADR331L8A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泥河镇大岭社区产业孵化园泥天南路3#厂房第三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市政﹞城罚决字﹝2026﹞第10009号
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对当事人合肥市安元燃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泥河充装站开展现场检查,认定该站爆炸危险区域内气瓶运输轨道车、灌装间移动风扇部分电源线套管接头不具有与所在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依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100000.00元
庐江县城市管理局
2026-08-27
2
庐﹝市政﹞城罚决字﹝2026﹞第10008号
合肥市安元燃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送气工在向用户配送燃气及安装过程中将用户原有的橡胶软管拆下,用自带的金属波纹管安装在气瓶上后,用手机拍照上传至液化气监管平台APP,作为随瓶安检记录打卡,打卡完成后又自行代替用户在安检记录上签字,签字后又将金属波纹管拆下带走,将用户原有的橡胶软管重新安装,随后离开。未采取措施制止燃气用户宋咏菊户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橡胶软管。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60000.00元
庐江县城市管理局
2026-08-10
3
庐市监处罚〔2025〕711号
经查明,涉案液化气钢瓶为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2025年8月15日由当事人送气工王宜顺从投诉人处取回送到当事人安元侬驰充装站进行充装。经查询当事人开票室电脑“气体管理系统V13.10X”充装记录显示,2025年8月15日10时48分对气瓶编号为013245212428,气瓶条码为30408081225的液化气钢瓶使用9号智能电子秤进行充装,充装单号202508150058,设定重量4.5Kg,实际重量4.275Kg,设定瓶重8Kg,实际瓶重8.18Kg,设定总重12.5Kg,实际总重12.454Kg。当事人提供了9号智能电子秤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07042507170089)。当事人安元侬驰充装站张贴了价格公示牌,显示充装钢瓶规格为15公斤,充装量14.5公斤,价格140元/瓶,备注:按公斤结算,充装钢瓶规格为10公斤,充装量9.5公斤,价格92元/瓶,备注:按公斤结算,充装钢瓶规格为5公斤,充装量4.5公斤,价格43元/瓶,备注:按公斤结算。当事人按照5公斤的钢瓶规格充装量4.5公斤43元/瓶的价格,收取液化气价款43元。当事人在充装量没有达到公示的4.5公斤的情况下,本应按照充装量4.275公斤和9.66元每公斤的单价计算价款收费41.2元,但当事人实际按照充装量4.5公斤收取43元价款,多收取价款为1.8元。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庐市监责退〔2025〕711号),依法责令当事人退回多收的1.8元价款。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提交了《关于退款情况的说明》,当事人已向消费者作出退款行为,因消费者未接收退款导致未能退款,其违法所得为1.8元。
1;罚款壹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壹元。
1500.00元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