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立海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4MA78D7EKX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102团经二路14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6﹞1141号
2026年8月24日,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平台推送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新B71039号车高速公路通行期间,存在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的安全隐患。2026年8月26日10时05分,赵红强、张富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31、32000617034﹞在出示执法证后,对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2026年8月23日-8月24日,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新B71039号车因设备故障导致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未对车辆动态监控开展系统性排查治理,安全管理措施不全面、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已开展排查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上述事实有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平台推送数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08-27
2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6﹞1124号
2026年7月6日17时00分,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段景芳来交通运输政务大厅办理新B76460号普货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业务,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于2026年6月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执法人员王思宁、张富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26、32000617034﹞在出示执法证后,告知被委托人段景芳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未年度审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新B76460号车是远程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为2026年6月,至今已超期6天。上述事实有被委托人段景芳询问笔录以及新B76460号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5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07-06
3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6﹞1122号
2026年7月6日17时00分,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段景芳来交通运输政务大厅办理新B8L02挂号普货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业务,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于2025年5月31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执法人员王思宁、张富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26、32000617034﹞在出示执法证后,告知被委托人段景芳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未年度审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新B8L02挂号车是骏威事业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至今已超期13个月零6天。上述事实有被委托人段景芳询问笔录以及新B8L02挂号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07-06
4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6﹞1123号
2026年7月6日17时00分,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段景芳来交通运输政务大厅办理新B8M10挂号普货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业务,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于2025年6月30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执法人员王思宁、张富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26、32000617034﹞在出示执法证后,告知被委托人段景芳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未年度审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新B8M10挂号车是骏威事业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至今已超期12个月零6天。上述事实有被委托人段景芳询问笔录以及新B8M10挂号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07-06
5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6﹞1121号
2026年7月6日17时00分,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段景芳来交通运输政务大厅办理新B7217挂号普货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业务,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于2025年6月30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执法人员王思宁、张富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26、32000617034﹞在出示执法证后,告知被委托人段景芳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未年度审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新B7217挂号车是骏威事业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至今已超期12个月零6天。上述事实有被委托人段景芳询问笔录以及新B7217挂号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07-06
6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6﹞1088号
2026年6月12日11时00分,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段景芳来交通运输政务大厅办理新B73083号普货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业务,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于2026年5月31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执法人员黑强、张富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33、32000617034﹞在出示执法证后,对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未年度审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新B73083号普货车是远程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为2026年5月31日,至今已超期12天。上述事实有被委托人段景芳询问笔录以及新B73083号普货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5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06-12
7
六师市监处罚〔2026〕10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2月13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唐振华(执法证号:32000630139)、张毅(执法证号:32000630116)依法对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气瓶充装开展现场检查,当日该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何志刚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车牌号为冀AY8807的车辆正在进行LNG充装,现场查看当事人使用的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显示2月13日无该车辆的充装前检查记录,现场查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本,显示最后一次记录时间为2月11日;现场查看当事人使用的收银系统,显示2月13日充装订单35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35笔充装订单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现场发现富江车队加气表、小东沟车队加液明细各1张,显示2月13日富江车队加气11笔、小东沟车队加气9笔,当事人现场仅能提供该20笔充装订单的1笔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6年3月4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6年4月9日,当事人委托特种设备安全员何志刚作为此案委托代理人,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何志刚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何志刚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6年5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依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对车辆冀AY8807进行车用气瓶充装,未填写充装前检查记录;对当日收银系统中35笔订单涉及的35辆车进行了气瓶充装,未填写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对当日富江车队、小东沟车队的20笔充装订单涉及的20辆车进行了气瓶充装,仅能提供车牌号鲁PY5129的车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未填写其余19辆车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刘立海身份证复印件、何志刚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许可开展气瓶充装、法定代表人身份、现场陪同人员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何志刚作为此案委托代理人;
3.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对车辆冀AY8807进行车用气瓶充装;
4.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开展气瓶充装未对2月13日相关车辆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事实;
5.收银系统充装订单截图3张、富江车队加气表复印件1张、小东沟车队加液明细复印件1张、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截图1张、LNG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复印件1张、CNG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对2月13日相关车辆进行了气瓶充装,但无法提供相关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8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6﹞1030号
2026年4月7日,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平台推送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新B80063高速公路通行期间,存在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的安全隐患。2026年4月7日15时30分,张富强、王思宁﹝执法证号为:32000617034、32000617026﹞在出示执法证后,对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2026年4月4日-4月5日,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新B80063因网卡欠费导致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未对车辆动态监控开展系统性排查治理,安全管理措施不全面、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公司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已立即整改,动态监控设备已恢复正常,未造成危害后果。上述事实有互联网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平台推送数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