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惠利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小丽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0MA495JBP6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孝感市理丝西路1幢1层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6〕180号
经查,2026年8月10日,本局按照关于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清流”行动通知的要求,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安徽众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远红外消痛贴”(产品批号:20250406,注册证编号:皖械注准20202090536)未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贮存。现场温湿度设备显示温度为27°C,而该产品标签明确要求贮存条件为“密闭,置阴凉干燥处”。依据《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说明书或标签未明确标示储存温度,仅用“常温”“阴凉”“冷藏”“凉暗”等表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设置库房温度。)属于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和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和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尚无证据证明上述药品造成了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九)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案申会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