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安市家家隆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实强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9MAC5YFW62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泸水河大道南侧(铁路桥以东)安福豪德国际商贸城C5栋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9
(2026)赣0829民初2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福县城关生猪定点屠宰厂(普通合伙)
吉安市家家隆超市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2
2026-08-24
(2026)赣0829民初23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福县建辉商行
吉安市家家隆超市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3
2026-07-30
(2026)赣0829民初23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福县建辉商行
吉安市家家隆超市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公处罚〔2025〕1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从供货商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惟华副食品批发部购进“湘赣”粉丝,共购进了1包(10公斤/包),进价98元/包。购进后,当事人工作人员以散装粉丝内容输入电脑,并于当日将其拆包作为散装食品,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并在该粉丝货架上张贴价格标签,其标识内容为“龙口粉丝,零售价7.80元/斤”。经办案人员查询地理标志网得知:“龙口粉丝”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而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湘赣”粉丝的外包装袋、合格证、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显示生产地址为江西省永修县九合乡红光村,上述“湘赣”粉丝并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截止至2024年12月10日,上述湘赣粉丝已销售8.9公斤,销售金额138.84元。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当日,已将其价格标签内容更改为“散装粉丝,零售价7.80元/斤”字样。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故本局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138.84元,违法所得为51.62元。 另查:当事人为了营造销售氛围,利于商品好销售,自行从网上搜索相关内容,在广告公司印制了“薏米食用功效,防癌抗癌,健脾胃,促代谢,利水消肿,健脾去湿”、“花生食用功效,促进生长发育,健脑益智、 延缓衰老、降低胆固醇,能够防止冠心病和动脉硬化”内容的宣传牌悬挂于超市五谷杂粮专区上空。其中“薏米食用功效,防癌抗癌”、“花生食用功效,降低胆固醇,能够防止冠心病和动脉硬化”宣传内容宣传了疾病治疗功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中,“薏米、花生”并不在该名单内,实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上述宣传治疗功效。上述涉案广告牌印制了一块,制作费用为25元,故认定本案中广告费用为25元。
1、针对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2、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涉案广告费用4倍罚款,共计100元上缴国库; 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0100元上缴国库。
101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2
安市监食处罚〔2024〕45号
销售的“吉力泰人参米酒”在食品标签上使用加大加粗字体标注“人参米酒”字样,并配有视觉感觉极为醒目的人参图案,但是其未标注人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涉案产品未依照《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之规定标注每日食用量以及孕妇不宜饮用。其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通则》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含有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含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吉力泰人参米酒”在食品标签上使用加大加粗字体标注“人参米酒”字样,并配有视觉感觉极为醒目的人参图案,但是其未标注人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涉案产品未依照《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之规定标注每日食用量以及孕妇不宜饮用。其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通则》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含有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含量的违法行为。
8085.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