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惟爱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法兰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4MA6KY2DN8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大营转盘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富处罚〔2026〕31号
2026年6月12日我局收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26)南孚601106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南孚”电池规格型号为7号共8只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的产品,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经确认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富民惟爱副食经营部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是2026年5月5日从昆明市新广丰市场共计购进一盒,每盒50只,进货价每只1.8元,销售价是每只2.5元,到我局检查时已销售42只,获利29.4元,违法经营额总货值是125元,截止目前富民惟爱副食经营部没有接到任何人对这批规格型的电池产品质量问题方面投诉或反馈。当事人销售“南孚”电池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电池属于相同商品,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300.00元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