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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圣锦源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淳立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MA487C280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团风县马曹庙镇食品科技园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2
2022-12-22
(2020)鄂1121民初5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与湖北圣锦源酒业有限公司、童**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16
2024-04-12
(2023)鄂11民终272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东与湖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童**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30
2022-03-16
(2021)鄂1121民初19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成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圣锦源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3-29
2021-02-24
(2021)鄂1121民初212号
合同纠纷
徐**与王**、中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149.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5-01
2020-04-29
(2020)鄂1121民初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冈森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圣锦源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71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7-01
2019-06-24
(2019)鄂1121民初4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熊*与王**、湖北圣锦源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636.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7-01
2019-06-24
(2019)鄂1121民初4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与王**、湖北圣锦源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351.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7-01
2019-06-24
(2019)鄂1121民初4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华**与王**、湖北圣锦源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88号
当事人于2016年6月12日开始在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马曹庙镇食品科技园内从事酒类的生产、销售。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按照生产计划,将原料桑葚采购验收后,进行分选除杂、清洗沥干、破碎压榨后得到桑葚原汁。将纯净水、桑葚原汁、桑葚蒸馏酒、白砂糖、柠檬酸、山梨酸钾放入发酵罐中,经过发酵、陈酿、过滤澄清、调配勾调、巴氏灭菌、无菌罐装、灯检、成品检验、入库等工序,生产了批次2025/12/29规格为2.5L/壶的“甜甜采”桑葚露酒产品300壶,经自检合格后入库,并将其以14元/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湖北正诺酒业有限公司。同日,湖北正诺酒业有限公司以14元/壶的价格将上述桑葚露酒全部销售给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4200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酒精度为12度,2026年5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025/12/29桑甚露酒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食品的酒精度实测为9度,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27588-2011《露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调查中,本局还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食品外包装标称的生产企业为湖北正诺酒业有限公司,代加工企业为当事人,而双方并未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涉案食品外包装标注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展开了召回工作,截止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共召回批次2025/12/29规格为2.5L/壶的“甜甜采”桑葚露酒产品271壶。当事人采取倾倒的方式将召回的涉案批次桑葚露酒产品在其公司洗手池处就地销毁,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销毁现场图片及处置记录。 截至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食品300壶,涉案货值金额:4200元。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通过湖北正诺酒业有限公司从销售商处召回271壶。因销售商退回涉案食品,涉召回食品货款3920元销售商不再支付。 扣除召回食品的金额,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食品29壶,违法所得共计:40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406元。
5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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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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