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思宽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0MA77RM7D4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月星综合商业街9幢楼一层商铺2、二层商铺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0
(2025)新0109民初60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嘉瑞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孙**,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孙**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1
(2025)新2327民初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嘉瑞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孙**,孙**,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3
2020-06-23
(2020)新2327民初10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盛工贸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9
2025-12-02
(2025)新0109民初60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与新疆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1-24
2025-01-23
(2025)新2327民初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孙某某A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101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8年12月-2019年5月,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6500182130,发票号码00610485-00610491,00042640,00042705-00042706,货物名称为柴油和汽油,金额955,141.92元,税额144,858.08元,价税合计1,100,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异地协作平台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检查人员调取了你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生隆达加油站及其人员的银行交易流水。你公司2018年12月14日通过对公账户向生隆达加油站对公账户汇入款项400,000.00元,通过中间人韩某个人银行卡将上述资金中的356,000.00元回流至你公司股东孙某云的个人银行卡;2018年12月18日通过对公账户向生隆达加油站对公账户汇入款项400,000.00元,通过生隆达中间人韩某、张某民银行卡将360,000.00元回流至孙某云银行卡;你公司2019年5月16日、17日、20日通过对公账户分三笔向生隆达加油站对公账户汇入款项共计300,000.00元,通过中间人彭某、陈某星和牛某君个人银行卡将上述资金300,000.00元回流至你公司对公账户。上述资金回流金额共计1,016,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经查,你公司在取得上述10份虚开发票的当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转出2018年12月进项税额110,344.81元,应转出2019年5月进项税额34,513.27元,造成2019年少缴增值税144,858.08元。 你公司因取得虚开发票少缴增值税的违法事实,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15551.09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