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普茂安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成煊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EMBK1X3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九村振兴东路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132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从曹某某处以1000元/辆的价格购进7辆黑骑士牌电动自行车,于2025年10月底投放在苍南县灵溪镇某某小区3幢用于出租给外卖骑手,其中1辆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209***8)于2025年11月2日以649元/期(30天)的价格出租给沈某某、1辆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209***5)于2025年11月2日以649元/期(30天)的价格出租给雷某某。为迎合外卖骑手需求,当事人给剩余5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保险杠。2025年12月2日,在当事人代理人陈某某全程陪同见证下,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7辆电动自行车分别进行了称重,在未加装电池的情况下,整车编码为2209***0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为68.95㎏(137.9斤),整车编码为2209***5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为69.3㎏(138.6斤),整车编码为2209***2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为69.1㎏(138.2斤),整车编码为2209***8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为64.15㎏(128.3斤),整车编码为2209***7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为68.85㎏(137.7斤),整车编码为2209***3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为68.1㎏(136.2斤),整车编码为2209***5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为63.3㎏(126.6斤)。整车编码为2209***0、2209***5、2209***7、2209***5的电动自行车制造日期为2025-08-16,整车编码为2209***2的电动自行车制造日期为2025-07-18,整车编码为2209***8的电动自行车制造日期为2025-07-28,整车编码为2209***3的电动自行车制造日期为2025-07-08。上述7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3整车质量“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 kg”的安全要求。综上,当事人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服务,合计货值为7000元,违法所得为1298元。
当事人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服务,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及第十条“ 禁止服务业经营者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之规定,属于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和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7辆;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98元,合计罚没11298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