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玉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6MA35K9182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向阳路10号精品楼B栋4单元2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2
(2021)赣0402民初40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郭**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
2021-06-17
(2021)赣0404民初890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3
2020-09-16
(2020)赣0421民初14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九江县人民法院
4
2020-09-16
(2020)赣0421民初1410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5
2019-12-06
(2019)赣0421民初19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
九江县人民法院
6
2019-12-06
(2019)赣0421民初19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7
2019-12-04
(2019)赣0421民初19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胥*
九江县人民法院
8
2019-12-04
(2019)赣0421民初19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九江县人民法院
9
2019-12-04
(2019)赣0421民初19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10
2019-12-04
(2019)赣0421民初19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胥*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2
2021-06-28
(2021)赣0404民初8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627.93元
民事案件
2
2021-09-29
2021-06-09
(2021)赣0404民初9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26
2021-06-15
(2021)赣0404民初8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9-26
2021-06-09
(2021)赣0404民初8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9-25
2021-06-09
(2021)赣0404民初8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14
2021-06-17
(2021)赣0404民初9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9-14
2021-06-08
(2021)赣0404民初8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2-08
2020-10-21
(2020)赣0421民初14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73.92元
民事案件
9
2020-09-30
2020-09-27
(2020)赣0421民初14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9-29
2020-09-21
(2020)赣0421民初14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春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363号
我局接濂溪区市监局移送线索:当事人涉嫌在水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九江市濂溪区匡庐苑小区物业服务由该公司提供,共816户。 1、九江市濂溪区匡庐苑小区是九江学院开发建设的教师职工小区,在建成之初水务电力没有交到水务电力公司,一直不能实现一户一表的运行。水电费由物业公司每月先行垫付再抄表收取。所有损耗,维修,维护都是物业公司承担,当初进场与业委会达成一致,四楼至顶楼水损耗按0.16元每吨收取(每吨水费合计2.75元),一、二、三楼不收取耗损费,2025年9月该公司停止收取上述水耗损0.16元每吨。经统计,当事人收取九江市濂溪区匡庐苑小区业主680户(其他为毛坯或未入住)每吨水费2.75元,从2023年开始收取,共计共收取195536吨水,每吨收取损耗0.16元,共计31285.76元。已全部退还或从业主所欠物业费中抵扣。 2、2024年4月1日,濂溪区伟盛设备营销服务中心入驻九江市濂溪区匡庐苑小区进行纯净水销售,当事人提供自动售水机所需的水电,收取的费用标准为电费单价0.62元/度,变压器设备维护费0.58元/度;水费单价2.77元/吨、设备维护费0.91元/吨。该公司是2024年4月1日正式入驻运营的,该公司截止2026年5月11日,在上述小区电表显示用电334.5度,水表显示用水217吨,经统计,当事人多收取濂溪区伟盛设备营销服务中心电费194.01元、水费236.53元,共计430.54元,目前没有收取。 3、当事人现已改正停止多收水电费。 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未发现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多收取水电费违法所得0.1倍的罚款3171.62元,上缴国库。
3171.62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