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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荣健注册资本:133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0623086330所属地区:海南省
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9-9号海航国际广场B-81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4
(2024)琼96民初252号
合同纠纷
SOPHIATSAIJUANG(蔡淑惠)
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3-27
(2024)琼9002行初30号
行政处罚
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琼海市人民法院
3
2021-07-28
(2021)琼96行初228号
行政行为
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人民政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综执环罚〔2024〕5号
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环罚〔2024〕5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姓名或名称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蔡荣健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2号和风花苑B1商业铺面联系电话1878****188、15289****79(受委托人:张甫吉)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49(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9146000006230863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单位于2023年9月1日对你公司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8月16日,根据冯坡镇人民政府线索通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冯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海南省文昌市冯坡镇凤尾村委会爱梅村的鳄鱼养殖基地进行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上述“鳄鱼养殖基地”项目系于1997年开始建设,1998年建设完成并投入养殖使用至今,建设有4排鳄鱼养殖场、3个尾水池和1个厂内消纳地,主要养殖暹罗鳄和尼罗鳄,现存栏量为约7000尾鳄鱼,养殖涉及规模为2.9万尾鳄鱼,养殖区占地面积约96亩,总占地面积为450亩;但现场养殖基地种鳄区4号养殖池的养殖尾水通过设置的暗管连接至管道外排口溢流,并流入厂区内的水沟流向外环境,后汇入珠溪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整改/停止通知书》。2023年9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检查当日,你公司上述鳄鱼养殖基地种鳄区4号养殖池的养殖尾水通过池内设置的塑料管道外排口溢流到厂区内的水沟后,因堵水的土墙冲塌后流向外环境并汇入珠溪河。已查明,你公司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责令改正/整改/停止通知书》;3、《询问笔录》;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3〕51号);5、《行政检查登记表》;6、《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本单位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3〕78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2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主持召开了关于你公司此案的听证会;后经讨论,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2024年1月17日
处罚金额:10.0000万元
100000.00元
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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