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董帅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7LY1L35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兴盛国际一期G7-101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6〕105号
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提供了付款记录及产品实物照片,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干香海鲜全家桶配料表仅笼统标示“海鲜”,未具体标明所含水产动物品种。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兴盛国际一期G7-101门面房,正在营业的内蒙古董帅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无干香海鲜全家桶库存,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与被委托方内蒙古牧生圆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为了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检查笔录报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由范虹晨(执法证号:05100130232)、李金辉(执法证号:05100130184)两名执法人员办理此案。
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快手平台直播挂小黄车的形式进行网络销售,销售的品类包括日用百货、零食小吃、服装等品类,从2025年7月份开始销售这款干香海鲜全家桶。该款干香海鲜全家桶产品标签显示:“产品名称:干香海鲜全家桶;配料:海鲜、大豆油(转基因)、花椒、八角、香叶、辣椒段、麻椒、柠檬片、小茴香、白砂糖、食用盐桂皮;委托方:内蒙古董帅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北路紫藤花园小区北门13号门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15082602135;被委托方:内蒙古牧生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春光路春光二组海龙种植园院内西区第一间办公室”。
该款干香海鲜全家桶产品标签是当事人外出学习海鲜类食品加工,参照其他海鲜类食品的标签信息,然后列出项目内容,自己填写制作品名、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厂名厂址等标签信息。其中配料中只写明海鲜,而实际加工制作使用的海鲜有:八爪鱼、大虾、龙虾尾、蛏子、章鱼足、鲍鱼螺、黄蚬子、钉螺、蟹钳、花蛤肉、三角骨、鸡腕骨、香螺肉等食品原料。
当事人在快手平台网络销售该款干香海鲜全家桶需要上传食品生产许可证SC编号,于是当事人使用了内蒙古牧生圆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编号、厂名厂址等信息,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干香海鲜全家桶全部是在食品小作坊:临河区董先生食品厂(个体工商户)处生产的。临河区董先生食品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李祺,是内蒙古董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伟的妻子,双方无委托加工生产协议及订单数据。因为内蒙古董帅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兴盛国际一期G7-101门面房,是一处注册地址,平时无人办公,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北路紫藤花园小区北门13号门店有1个商铺,于是将干香海鲜全家桶标签上的联系地址标到此处。当事人提供了快手平台店铺(董帅快手小店)干香海鲜全家桶的销售记录,总订单数143单,交易成功112单,交易关闭31单,交易成功销售额9856元。每单成本73元,每单利润15元,利润总计1680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份,取得干香海鲜全家桶照片1份,依法送达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6月29日15时44分至2026年6月29日17时 49分、2026年7月1日16时08分至2026年7月1日17时 49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取得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