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启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甜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3MADTWB5U9C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道北街道同乐路1号天伦惠民小区物业楼一层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麦)市监罚〔2026〕62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2024年08月09日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住房租赁的经营活动。2026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麦积区委转办件对当事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核查时,现场发现在当事人服务管理小区内有5户租赁商铺的商户,其电费未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取,由当事人向其代收取电费,代收取的标准为1.00元/度。
经查询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价格公告显示,2025年1月至2026年3月商业用电平时段平均值为0.654元/度,参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中“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的规定,商业用电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加10%合理线损计算出为0.719元/度。当事人向其小区服务管理的5户商户代收多收取电费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天发改价格〔2023〕203号)中“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规定。
经查询当事人代收取电费台账显示,当事人自2024年8月起将小区内商铺出租给5户商户经营并代收取电费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2026年3月16日)以来,当事人共多收取小区5户商户的电量共计14700度,合计代收取电费14700.00元;按照商业用电电价在基准电价(0.654元/度)基础上加10%合理线损计算出为0.719元/度,当事人自2024年8月至2026年3月16日期间多收取的电费合计4130.70元。
2026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天麦市监责退〔2026〕0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向小区5家商户多收取的电费4130.70元进行清退。至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退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与小区内代收取电费的5户商户进行了退费协商,签订《退款协议》,对多收取的电费以减免物业费的形式进行退补。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向小区内服务管理5户商户代收取电费为1.00元/度,但当事人是以0.51元/度向国网天水市麦积区供电公司缴纳的电费。对当事人涉嫌未按商业用电电价向国网天水市麦积区供电公司交费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向国网天水市麦积区供电公司进行移送。
对天水启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326.75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0326.75元,大写壹万零叁佰贰拾陆元柒角伍分整。
10326.75元
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