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立平粉条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立平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1404MA0U8KNQ1M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万家屯村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葫市监处罚〔2024〕317号
经查,涉案食品为当事人2024年4月1日生产,共生产3000斤,成本价为2.8元/斤,销售价为3元/斤。该批涉案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进行销售,同时当事人也对该批涉案食品进行了委托检验,委托检验结果合格。涉案食品于2024年4月4日全部销售给黑龙江云来食品有限公司,无库存。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对该批涉案粉条主动启动召回,共召回2500斤。召回的涉案食品经当事人重新包装后(使用新的外包装,标为:“手工 粉条”)销售。本案涉案食品的货值为3元/斤×(3000-2500)斤=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粉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为检验合格食品;当事人已主动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当事人成品库中已无涉案食品库存的情况,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不再予以没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各种材料;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为检验合格食品,且已主动启动召回,有效避免了消费者权利的损害,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罚没款共计4500元,上缴国库。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罚没款共计45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