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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美辰恒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辛力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2MA1BCRQDX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城北社区九街坊展望综合楼商服东数2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源市监处罚〔2026〕44号
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负责人称:“这是双方签约后,顾客缴纳一百元钱的签约费用,顾客一年内免费领取其签约药品。“按照一年的一种药品的服用量,在预存款100元里扣除平均值的价钱来领取,每次来领取他签约的药品一盒,服用完提前两天领取下一盒,领取的药品都含在100元内,在领取服用一年期满后,顾客可以将100元转成消费券,选择购药时消费使用,无法提供顾客的预存100元的账单。所有药品均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2026年6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是从2026年1月开始张贴的海报,与消费者签订用药管理服务协议,预存100元预存款方可参加活动,每次领取药品后经计算平均值从预存款中扣除,并非是宣传的“免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截止2026年4月28日,该店共与消费者签订用药管理服务协议19份,每份预存款100元,违法所得1900元。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另发现该店与消费者签订的“用药管理服务协议”中有“甲方对本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该条款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现场张贴海报情况; 3.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证据提取情况。 4.免费领一年海报照片复印件一份和用药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19份以及100元预售复印件一份。,证明免费领一年宣传及参与免费领一年合同签订情况和100元预售以及格式条款中的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改正情况。 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 询问调查情况。 7.大庆美辰恒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润店《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大庆美辰恒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润店经营资质。 8.负责人辛力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辛力乐的身份。 9.大庆美辰恒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润店提供的大庆美辰恒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配送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共9页。证明天润店药品资质。 10.大庆美辰恒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以及药品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大庆美辰恒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资质。 9.吉林积盛和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共18页,证明 供货商的资质。 10.河北瑞康志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一份共21页,证明 供货商的资质。 11.黑龙江齐辰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一份共23页,证明 供货商的资质。 12.黑龙江宏伟大同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
1.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 2.不正当价格的行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800元, 3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800元, 4.合计罚没款人民币:9500元。
3800.00元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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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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