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洪山镇供销合作社药店二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景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48AGQU0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洪山镇怀河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454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从苏州东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肝友胶囊,以20元/盒的价格共购进10盒,销售价格为30元/盒;于2025年 1月20日从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氟康唑胶囊,以1元/盒的价格共购进10盒,销售价格为3元/盒。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上述肝友胶囊在有效期内售出6盒,剩余4盒待售;氟康唑胶囊在有效期内售出1盒,剩余9盒待售。现场查获的上述两种劣药货值金额合计147元,因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肝友胶囊4盒、氟康唑胶囊9盒;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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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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