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益乐康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彭兵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2MA7L98FH4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郦都华府A幢(10幢)1单元1层1-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息市监处罚﹝2026﹞201号
经查,息烽益乐康药房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有“纯中药燃芷-踵”中药材现磨粉剂”的产品在售。实际商品为药德林牌党参黄芪汤,产品标准:Q/JPFL0001S-202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4166033850.产品类型:代用茶。生产厂家:安徽省君品峰澜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其拼多多平台发布“中药材现磨粉剂”的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上述广告,拼多多平台对“裕葆堂”的店铺收取69.39的广告费,对“添作堂医药健康旗舰店”的店铺未收取广告费用。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息烽益乐康药房的经营者卢彭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2026年7月10日,执法人员询问杜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5.其他证据材料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