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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好利多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文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5MABPE3QL1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适中乡适中村民委员会适中乡原供销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姚处罚〔2026〕49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规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207条(对应《指导目录》第207项),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的规定进行裁量,综合裁量参考因素后,裁量等级应为“从轻”。但鉴于该当事人2024年5月和11月曾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被本局依法处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当事人第三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本局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等级为“一般”的裁量决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207条(对应《指导目录》第207项),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的规定进行裁量。裁量等级为“一般”的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且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6.5元。 二、处予违法经营总额5370元40%的罚款2148元。 罚没款合计2224.5元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当事人第三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本局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等级为“一般”的裁量决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207条(对应《指导目录》第207项),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的规定进行裁量。裁量等级为“一般”的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且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6.5元。 二、处予违法经营总额5370元40%的罚款2148元。 罚没款合计2224.5元
2148.00元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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