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肽普惠医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红伟 | 注册资本:17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D3C0TH2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一路8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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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的两款食品违法行为如下:
1.米麦奇?中老年免疫球蛋白多肽营养餐(新京报等媒体报道涉及产品)相关情况:由江西领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领培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由江西中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领公司)通过网络销售。该产品配料表标签特别强调“牛初乳粉(免疫球蛋白添加量20mg/100g)”,但未标注添加的“牛初乳粉”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条要求,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当事人共生产该产品11批次(20240531-20250804)共4341桶,全部提供给领培公司,由领培公司提货并支付货款,出厂单价9元/桶,货值金额39069元。
2.米麦奇?复合益生元饮品水溶性膳食纤维(排查发现问题产品),由领培公司委托康肽公司生产,领培公司和中领公司均通过网络销售。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华南中医医学研究中心”全称为南昌华南中医医学研究中心,为占晓凤(领培公司和中领公司股东之一,与法定代表人詹领系夫妻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截至目前相关方未能提供技术支持有效佐证材料,当事人涉案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共接受领培公司委托生产该产品26批次、28403盒(含10×10g/盒规格的28103盒,10×30g/盒规格的300盒),当事人对账单总计货值为79872元。
当事人生产以上标签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的两款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18941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第五条之规定,以当事人提出的生产成本计算:1.“米麦奇?中老年免疫球蛋白多肽营养餐”产品的原料成本为6.55元/听,数量4341听,原料成本总计28433.55元;2.“米麦奇?复合益生元饮品水溶性膳食纤维”产品小盒装的原料成本为1.2元/听,小盒装数量为28103盒,小盒装产品原料成本为33723.6元,大盒装的原料成本为3.6元/听,大盒装数量为300盒,大盒装产品原料成本为1080元,两种规格产品原料成本合计34803.6元。
以上两款产品原料成本共计63237.1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55703.85元。
同时,当事人公司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流于形式,部分人员健康证过期,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公司接受领培公司委托生产涉案产品前,未按照法定义务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资质证照,包括并不限于南昌华南中医医学研究中心营业执照(核验主体与名称一致性)、技术支持协议、研发文件、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生产过程中,双方虽签订相关委托协议,约定标签设计由委托方负责,但不等于受托方免责,标签审核是法定义务,当事人按标准生产后,应对生产行为与标签合规性负责,理应与委托方分别处罚,不因其未参与销售而免除责任,且因相关事件引发舆情、货值较大,适用“处罚到人”。张红伟作为江西康肽普惠医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造成生产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违法行为经网络传播,造成大量转载与评论,引起社会舆情,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对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徐莉琴作为江西康肽普惠医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和标签审核人员,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生产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违法行为经网络传播,造成大量转载与评论,引起社会舆情,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对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张红伟上一年度(2025年1月-2025年12月)在康肽公司取得实际收入为10000元,徐莉琴上一年度(2025年1月-2025年12月)在康肽公司取得实际收入为63015元。
对当事人江西康肽普惠医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红伟和当事人生产负责人和标签审核人员徐莉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江西康肽普惠医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江西康肽普惠医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部分人员健康证过期和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江西康肽普惠医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伟涉嫌未依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造成生产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违法行为经网络传播,造成大量转载与评论,引起社会舆情,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江西康肽普惠医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和标签审核人员徐莉琴涉嫌未依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生产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违法行为经网络传播,造成大量转载与评论,引起社会舆情,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江西康肽普惠医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红伟和当事人生产负责人和标签审核人员徐莉琴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江西康肽普惠医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5703.85元;
3.并处货值金额9倍罚款1070469元;
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红伟拟处以上一年度(2025年1月-2025年12月)从本单位实际取得收入的8倍罚款80000元。
对当事人标签审核人员徐莉琴拟处以上一年度(2025年1月-2025年12月)从本单位实际取得收入的8倍罚款504120元。
1654589.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