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尚品丰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志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300767561Y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天津上仓工业园1号标准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州市监处罚〔2026〕166号
天津尚品丰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炸鸡调料和炸猪排调料标签标注了错误的营养成分表。天津尚品丰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炸鸡调料和炸猪排调料的配料中香辛料加入量超过2%,不能部分标示为香辛料。天津尚品丰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2024年3月6日开始生产五香炸鸡调料,至2025年3月13日之后停止生产,共生产11批次,共3216袋,每袋45克。天津尚品丰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2024年4月15日开始生产炸猪排调料,至2025年2月8日之后停止生产,共生产11批次,共2952袋,每袋45克。天津尚品丰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炸鸡调料和炸猪排调料均用于免费赠送,已全部赠送完毕,五香炸鸡调料成本价是0.46元/袋,炸猪排调料成本价是0.48元/袋,货值金额共2896.32元,无违法所得。
因该公司涉嫌生产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