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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赵国平调料冻品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CC8PP6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华西农商城20栋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9月11日经本局核准成立,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4290060182154)后,在天门市华西农商城20栋28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6年5月,当事人从天门市华西农商城一流动摊贩处以2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白芷”2千克,购货金额为52元。2026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白芷”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CCIC1261132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核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前,当事人上述所购的2千克食用农产品“白芷”以3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6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白芷”的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 6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白芷”时,未依法查验供货方资质及食用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2000元,罚没款两项合计2060元。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方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60元; 3、罚款2000元,罚没款两项合计206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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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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