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健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C0QBTH4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仙源乡仙源村简家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6
(2026)赣09民终9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5-25
(2026)赣09民终9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熊**
广东宇航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4-24
(2026)赣09民终9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3
(2026)赣09民终9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江西红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宇航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4-14
(2026)赣09民终9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熊**
广东宇航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354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听证审查及补充核查,现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6月4日,当事人与深圳市润水之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签订《个性化产品代工合同》,受托生产“润水天然山泉水”。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山泉水产品3900件,出厂销售价为20.6元/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0,340.00元。据当事人提供的“润水天然山泉水生产成本情况说明”,涉案产品综合成本(含材料)16.50元/件,成本总额共计人民币64,350.00元。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0,340.00元,综合成本为64,350.00元,毛利润为15,99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及委托方授权,委托方指定当事人在生产中使用由深圳弘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第一密码FIRST CODE牌”硅酸钠炭棒复合滤芯,并提供了《广东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粤卫水字〔2023〕-02-第S0285号)。经核实,该滤芯同时持有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4782809号),适用于饮用水处理设备配套使用的水处理材料。
2024年6月,在未经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审批的情况下,当事人由委托方委派的技术人员指导,在水处理设备中更换加装了上述硅酸钠炭棒复合滤芯,并开始用于“润水天然山泉水”的生产。经当事人自检,更换前水源水pH值为6.5–8.5,更换上述滤芯后成品水pH值≥8.8、偏硅酸50–120mg/L,水质参数发生明显跃升。
为进一步查明水质变化成因,本局开展了以下技术验证工作:生产企业协查:2026年2月24日,本局向滤芯生产企业深圳弘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2026年3月25日,该公司书面回复:使用硅酸钠碳棒滤芯会增加偏硅酸含量、提升pH值,偏硅酸波动范围0–30mg/L,pH值波动范围7.0–9.5。
加装滤芯后成品水检测: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全程监督下更换同型号滤芯并组织生产,现场抽取成品水样送检。2026年4月20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WT26-060110202)显示:偏硅酸32.6mg/L、pH值8.8。
水源水及未加装滤芯成品水比对检测:2026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水源水(山泉水)和未加装涉案滤芯生产的“沁红源”天然山泉水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未加装涉案滤芯生产的“沁红源”天然山泉水(2026年7月1日出具,编号:WT26-Y06010021):偏硅酸5.0mg/L、pH值6.7;水源水(山泉水)(2026年6月18日出具,编号:WT26-Y35010038):偏硅酸17.5mg/L、pH值7.1。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加装涉案滤芯后,成品水的偏硅酸含量和pH值均发生大幅度提升,该变化系滤芯材质固有属性所致,远超水源水自然波动范围,属于实质性工艺变更。
关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2026年6月10日,本局邀请江西省食药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专家组(专家组成员:1、江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研究员 刘波平;2、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 正高级工程师 万承波;3、南昌大学 食品工程中心 研究员 邓丹雯;)对当事人生产的“润水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4.07.22、2024.07.23、2024.07.24,规格380ml/瓶)检出偏硅酸及pH值异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专家组查阅了产品检验报告、偏硅酸钠炭棒复合滤芯材料及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结合相关法规、标准,形成如下研判意见:
1、当事人在水处理设备上加装“偏硅酸钠炭棒复合滤芯”,致使包装饮用水的“偏硅酸、PH值”发生变化。根据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第2.1.2.1条的规定,其他饮用水“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当事人在水处理设备上加装“偏硅酸钠炭棒复合滤芯”,属于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未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合关于江西红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润水天然山泉水”案件研判专家意见,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当事人在水处理设备上加装“偏硅酸钠炭棒复合滤芯”的行为,属于重大设备工艺变更,且未依法申请许可变更,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990.00元,上缴国库。
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