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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盛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盛华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DGNHCL5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城南街道曲江路224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核准在荆州区城南街道曲江路224号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主要从事面条、香酥油条、葱油饼等面食类食品的现场制售。2026年4月3日,本局委托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制作面食类食品进行抽检,5月11日本局收到了报告编号NO:XCJ2026041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名称:香酥油条,其他日期:2026年4月3日,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等1项、标准值:≤100、实测值:67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等1项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后在复检期内也未申请复检。 涉案香酥油条,当事人于2026年4月3日共制作15根,在美团平台以3.6元/根的价格进行线上销售,线下以2元/根的价格销售。2026年4月3日,为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本局委托抽样检验机构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通过该平台以3.6元/根的价格购买上述油条10根,用于抽样检验。剩余5根当事人在当日以2元/根的价格在线下销售完毕。因涉案产品属于即食食品,保质期较短,且售出时间较长,消费者已食用,无法召回。涉案香酥油条共15根,货值金额46元。因当事人制作油条使用了大豆油、面粉、食品添加剂等原料,当事人也未提供制作涉案香酥油条的合法必要支出证据材料,无法计算每根油条的成本,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货值金额较小,且生活确有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 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77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减轻裁量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裁量规则,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减轻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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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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