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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漾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庄新琴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BCL9B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288弄7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3
(2022)沪01民终1122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上海漾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6-30
(2022)沪0120民初238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上海漾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3
2022-06-27
(2022)沪0120民初238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上海漾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4
2022-04-11
(2022)沪0120民初238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上海漾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5
2022-02-15
(2022)沪0120民初238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上海漾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5
2022-06-30
(2022)沪0120民初238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与上海漾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15
2022-05-24
(2022)沪0120民初238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与上海漾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杨处〔2026〕102026000713号
经查,当事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为推广某平台店铺,委托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在某平台开展推广业务,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在某平台的广告内容包含“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产品图片,上述广告内容对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 另查,当事人为推广某平台店铺,委托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在某平台开展推广业务,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在某平台的广告内容包含“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产品图片,上述广告内容与当事人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 上述广告于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5月10日推流期间产生的曝光数:427,点击数:19132,消耗数:4671.7元,因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收取上述广告的设计、制作费用,故本案中,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4671.7元。 另查,当事人为推广某平台店铺,间接委托上海某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招募15名人员为当事人在某平台发布15篇推广文案。当事人为降低推广成本,与上海某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达成约定,未向上海某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招募的15名人员真实提供上述15篇推广文案中描述的相关服务,存在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罚款2.0000万元,罚款1.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停止发布
30000.00元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2
沪市监奉处﹝2026﹞262026001133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8日,通过其美团店铺“上海漾颜医疗美容”发布标题为“【眼周年轻化】嗨体1.0+弗缦1.0|正品可验|可视化配药”和“【嗨体熊猫1ml】|黑眼圈|正品可验|可视化配药”的团购,并在上述两个团购的套餐详情中标注“玻尿酸淡化黑眼圈”字样。上述两个团购中的“嗨体1.0”和“嗨体熊猫1ml”对应产品都为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63131804,在2026年6月3日前该产品的适用范围仅为“该产品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具有“淡化黑眼圈”功能佐证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6年6月3日和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发现套餐详情标注错误后把“玻尿酸淡化黑眼圈”删除。2026年6月3日,上述产品注册证的适用范围由“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变更为“该产品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也可用于面部真皮浅层注射,暂时性改善成人皮肤干燥、肤色暗沉”。但是当事人在上述注册证的适用范围变更前,标注该产品具有“玻尿酸淡化黑眼圈”作用,该内容超出变更前产品经批准的适用范围。在2026年3月8日至2026年6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团购链接访问人数分别为25人和32人,当事人通过“【嗨体熊猫1ml】|黑眼圈|正品可验|可视化配药”的团购链接销售1单,实际成交金额为1260元。
罚款0.3000万元
3000.00元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3
沪市监奉处﹝2025﹞262025011460号
关于“嗨体熊猫淡化黑眼圈不是医疗器械的备案适用范围”标题为“嗨体熊猫|淡化黑眼圈,放心美认证,正品验真【新客赠面膜】”的团购对应的产品是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63461804,适用范围为“该产品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具有“淡化黑眼圈”功能的佐证材料在团购标题标注“淡化黑眼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关于“黄金微针收缩毛孔改善皱纹不是医疗器械的备案适用范围”:标题为“黄金微针(痘坑痘印缩毛孔)全面部/颈部,私信预约赠水光”的团购对应的产品为高频电灼仪,注册证编号为晋械注准20232010020,适用范围为“本产品仅用于皮肤浅表部位的手术中相对应组织进行凝固、使组织变性或坏死”,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具有“改善痘坑、改善痘印、收缩毛孔”功能的佐证材料在团购标题标注“痘坑痘印缩毛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为店铺增加流量吸引客户,将团购标题调整为“嗨体熊猫|淡化黑眼圈,放心美认证,正品验真【新客赠面膜】”。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发现标题标注错误后,将标题更改为“嗨体熊猫1ml,放心美认证,正品验真【新客赠面膜】”。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该团购链接访问人数为59人,当事人共通过团购链接销售8单,共计6430元;扣除平台佣金(产品原价的8%,当事人将产品原价设置为1980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5164.8元。2025年5月31日,当事人创建标题为“黄金微针(痘坑痘印缩毛孔)全面部/颈部,私信预约赠水光”的团购。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发现标题标注错误后,将标题更改为“伊诺锶黄金微针|全面部/颈部正品验真放心美认证”。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该团购链接访问人数为9人,下单人数为0。
罚款0.2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00.00元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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