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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枫林镇红枫蛋糕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金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CFYR79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枫林镇东坡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287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确实不是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较好,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再加上家庭确实困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77项“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扣押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30袋;2.罚款20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没收上述扣押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30袋;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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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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