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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珍蜜味乳制品加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麦麦吐尔逊·玉素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203MA7J160K2W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东郊路16-189号111、112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市市监处罚〔2026〕43号
克拉玛依区珍蜜味乳制品加工坊于2026年4月27日共生产了珍蜜味核桃酸奶、珍蜜味巴旦木酸奶各50瓶,规格均为330ml/瓶。核桃酸奶、巴旦木酸奶各40瓶已对外销售完毕,以7元/瓶批发价进行销售;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向第三方检验机构销售的10瓶核桃酸奶、10瓶巴旦木酸奶抽样样品,是以市场销售价9元/瓶进行销售,成本价格为核桃酸奶4元/瓶,巴旦木酸奶4.5元/瓶。综上所述,该批次核桃酸奶、巴旦木酸奶货值金额合计为740元,获取利润315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食品的送货单等材料。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核桃酸奶、巴旦木酸奶经抽检不合格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000.00元
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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