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京徽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安敏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8TURJ5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诺德财富中心2幢9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9
(2022)浙0109民初171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朱**
杭州京徽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10-12
(2021)浙0109民初158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周**
杭州京徽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9
2021-10-22
(2021)浙0109民初158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周**、杭州京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226号
自然人温某某与浙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后者拥有租赁权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某某财富中心项目下沉式广场内商铺的物业出租给温某某使用,温某某与杭州京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编号为159-10至159-15商铺租赁给当事人使用。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将其中159-12号店铺出租给自然人马某某使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费为:1.25元/度。公摊电费共666元/年。”该商铺物业公司为某某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 另经查明,当事人出租的店铺电费为商业用电,由物业公司先支付给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下称“供电公司”)总电费,再由物业公司根据当事人店铺用电总量*支付给供电公司的单价(下称“基准电价”)向当事人收取电费,再由当事人依据每个商铺终端用户用电量按“基准电价*1.25元/度”方式收取电费。 2023年12月-2025年7月期间,159-12商铺共充值金额为65690元,总用电量为52808.66度;同期,向供电公司查询用电明细发现,杭州市萧山区诺德财富中心(户号:330132****701)在2023年12月-2025年7月期间的总用电量为15434400度,收取的电费总金额为11432443.2元。因供电的合理损耗等已在合同中约定“公摊电费共666元/年”,故通过计算每月供电公司收取电费单价与当事人收取商品电费单价的差值*当月用电量可以得出每月多收电费的金额,经核实,上述期间当事人多收电费总金额为25999元。因当事人在电费代收过程中未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的行为,2025年8月18日,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诺德财富中心项目下沉式广场内商铺向终端用户超收的电费,后当事人反馈因存在其他纠纷,多收电费并未退还商家。
当事人在电费代收过程中未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的行为,不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属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一、没收多收的价款25999元,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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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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