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喜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武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7100MAD72K3YX8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中川镇贵清山路通关河街国源商贸物流城1号楼负一楼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4号
现查明2026年5月29日兰州新区喜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中川镇贵清山路通关河街国源商贸物流城1号楼负一楼1号,法定代表人:朱武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7100MAD72K3YX8)向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采用告知承诺的形式。2026年6月24日,支队监督员对兰州新区喜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开业核查,发现不合格事项7条(其中5条为重要事项,2条为其他事项):1.湿式报警阀无排水设施。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2.6条之规定。2.室内消火栓出水口漏水。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条之规定。3.主机故障无法联动测试。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2.0.1条之规定。4.冷库未安装防火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4.2条之规定。5.西侧、北侧部分区域现场平面布局与竣工消防设计图纸不符。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1.1条之规定。6.超市入口排烟机房排烟风机出风口留置机房内部、排烟管道未直通室外,排烟系统无法正常外排烟气。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4条之规定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1.2条之规定。7.未提供装修材料检验报告及样品,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3.2.4之规定。即该单位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兰新消安检字〔2026〕0041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安许限字〔2026〕第0005号)、陈春龙和朱海珑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兰州新区喜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6年5月29日兰州新区喜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中川镇贵清山路通关河街国源商贸物流城1号楼负一楼1号,法定代表人:朱武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7100MAD72K3YX8)向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采用告知承诺的形式。2026年6月24日,支队监督员对兰州新区喜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开业核查,发现不合格事项7条(其中5条为重要事项,2条为其他事项):1.湿式报警阀无排水设施。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2.6条之规定。2.室内消火栓出水口漏水。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条之规定。3.主机故障无法联动测试。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2.0.1条之规定。4.冷库未安装防火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4.2条之规定。5.西侧、北侧部分区域现场平面布局与竣工消防设计图纸不符。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1.1条之规定。6.超市入口排烟机房排烟风机出风口留置机房内部、排烟管道未直通室外,排烟系统无法正常外排烟气。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4条之规定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1.2条之规定。7.未提供装修材料检验报告及样品,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3.2.4之规定。即该单位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兰新消安检字〔2026〕0041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安许限字〔2026〕第0005号)、陈春龙和朱海珑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兰州新区喜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