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振兴乡金盛源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尚祖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8MA19XANW2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县振兴乡振兴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份左右,自行在本村村民赵贵手中抓猪,然后找到本村村民赵禄以100元/头的价格宰杀后,在其所经营的超市内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称共计自己从村民赵贵手中抓了5头猪,每头大约在250-280斤左右,抓生猪的价格每斤在5元左右,经核算5头猪的购进价格在1250元-1400元之间,经执法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并走访部分经营业户了解到,宰杀后每头猪的平均销售价在6-7元之间,经核算每头猪的总计销售价格在1500元-1960元之间,5头猪销售价格在7500-9800元之间。每头猪的利润为300元左右,与当事人所述的300多元的利润相近。综上所述,可确认当事人的部分违法所得为1500元。
2026年5月26日,我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扣押的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月10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4月8日,现场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对汤原县振兴乡金盛源生鲜超市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像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许可情况。
证据三:经营者尚祖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本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2026年4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违法事实和所剩余猪肉数量。
证据五:2026年4月17日对当事人尚祖强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询问调查情况。
证据六:2026年4月20日对赵贵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未经检疫的猪肉来源及数量。
证据七:赵贵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本人身份情况。
证据八:鹤立镇双汇冷鲜肉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有资质的经营业户购进猪肉的相关情况。
证据九:2026年5月13日对鹤立镇双汇冷鲜肉店经营者王兴勇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尚祖强在其购进猪肉的相关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2026年3月30日动物检疫证明一份,证
1.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缴财政;2.没收涉案猪肉9.85公斤;3.没收部分违法所得:1500元。
40000.00元
-
2026-06-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