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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孔家钵钵香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令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QURW3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231号(熊小娟私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47号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3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5月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11260142376,在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231号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未按要求配备三防措施,厨房操作间货架上存在老鼠粪便,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6]123号),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2026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酒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对酒店厨房操作间做出了部分整改:对后厨吊顶扣板空调排水管的缝隙进行了堵补,对排水沟盖板进行了更换。但厨房操作间后纱门对外敞开未按要求关闭;厨房操作间内有苍蝇活动,后厨货架上放置的粘蝇板上有苍蝇粘附;后厨操作间放置的松乳菇罐头纸箱内有蟑螂活动,另盛放食物器皿也有蟑螂活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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