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恩平市沙湖镇杨记油厂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浩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785MA4XXACX8E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恩平市沙湖镇环城路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市监处罚〔2026〕215号
当事人于2014年8月12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零售:食用植物油。2026年1月,当事人从开平市百合源泽商店以9.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50公斤花生仁,并于2026年1月28日使用上述花生仁生产了130瓶花生油(每瓶550毫升)。2026年5月21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上述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样。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A2260389316109012C)显示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不合格(实测值:12mmol/kg,标准指标:≤6.0mmol/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1534-2017《花生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其中6瓶销售给抽检单位,124瓶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为15元/瓶。货值金额合计195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51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不合格花生油时没有如实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10元;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510元。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10000.00元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