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艾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文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2MAC2RMB16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街道兴国路150号1栋1楼、5-7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新市监处罚﹝2026﹞574号
2026年4月17日,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南昌艾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026年4月17日采购的小米椒进行抽样送检。2026年5月22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小米椒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6********25015C)。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采取如下调查方式:一是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已取得相关食品生产经营的证据;二是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经营的情况,告知检验结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7日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聚源市内C区C17号的江西开大农产品有限公司采购买了2.5公斤小米椒,每公斤小米椒的购进价10元,购进款共计25元,至案发时止,上述小米椒除抽样送检的2.2公斤(其中备样1.1公斤),剩余的0.3公斤小米椒已全部使用完。由于当事人采购小米椒是作为菜品佐料使用的,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刘文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全部使用完的事实 。 3、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检验报告(编号NO:A226********25015C)1份,证明抽样送检是依照法定程序及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为不合格的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 5、钟佰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的情况及钟佰强被当事人委托全权处理此案的事实。 6、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南昌洪旺智慧农批大市场食品快检报告汇总表》及进货票据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采购小米椒数量、金额的事实。 7、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整改 的事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采购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5000.00元
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