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芳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家亮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316367319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新广丰标准厂房3-2幢1层101号-2层2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6
(2025)云0114民初2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骞抟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芳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
2020-12-10
(2020)云01民初2502号
合同纠纷
昆明昊润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芳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呈处罚〔2026〕70号
2024年9月3日,昆明芳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新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呈贡区殷实家园小区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停车场充电改造及运营合同》在殷实家园小区1至8栋电动自行车停车层设立充电口,电费与服务费混合收取。按国家相关规定该公司于2026年6月5日执行电价分离,按照0.51元/度收取开设在殷实家园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站电费,后进行费用调整从6月16日起开始收取0.65元/度,直至工作人员检查后于6月23日之后调整为0.51元/度。依据《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昆明市电动车充电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收费行为的通告》“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小区内的电动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和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车充电设施用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和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对于开放型、商住一体型居民住宅小区、以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地块性质确定其电价类别”和云南省物价局文件云价价格(2012)92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由供电企业抄总表结算电费的居民和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电价,统一执行居民和表电价。供电企业对和表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统一按每千瓦时0.51元执行,和表业主或物业服务单位按每千瓦时0.51元与居民用户结算,不得再擅自加价或分摊电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政府定价为0.51元/度。通过调取昆明芳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后台数据显示,2026年6月16日至6月23日昆明芳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殷实家园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站产生电量1579.27度,每度电多收取0.14元,共计多收221.09元电费,该公司在发现多收电费后立即将收费标准调整为0.51元/度,6月23日至7月10日通过粘贴退款公示等手段进行退款,截止7月10日没有消费者联系退款,违法所得221.0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1.09元。 2、对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即663.27元 。 以上项罚没款合计884.36元 。上缴国库。
663.27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