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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凯文农资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凯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3MAC01Y082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杨广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广南街十八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通处罚〔2026〕197号
当事人通海县凯文农资站于2022年9月16日在通海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零售,农药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现已查实,2023年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向赵颖购进其生产的“福满地”“金满地”2个品牌假冒伪劣化肥,累计购进50余吨,货值金额合计17.9万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化肥过程中,未查验产品来源相关资质,未向供货方赵颖索取进货票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亦未依法建立进销货台账;所购进化肥已全部对外销售,尚有部分货款未结清,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及相关授权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综上,当事人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6000.00元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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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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