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3587258763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谷堡乡(原华文厂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30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9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6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严**,贵州宋真烧房酒业有限公司,重庆溪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葛**,葛**,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宋**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26-03-09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宋**,严**,葛**,贵州宋真烧房酒业有限公司,重庆溪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葛**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5
2025-06-04
(2025)渝0192民初474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溪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葛**,严**,重庆宝源和记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宋真烧房酒业有限公司,宋**,葛**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3
(2025)渝0192民初38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博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宋真烧房酒业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7
2025-04-29
(2025)渝0192民初474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宋真烧房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宝源和记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7
(2025)渝0192民初38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宋真烧房酒业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9
2025-04-14
(2025)渝0192民初38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宋真烧房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22
(2023)黔0123民初3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修文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2
(2025)渝0103民初301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葛有天;葛晓佩;重庆溪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6
(2025)渝0103民初3016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吴**
葛晓佩;葛有天;重庆溪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8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葛有天;葛晓佩;重庆溪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0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吴**
葛晓佩;重庆溪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葛有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6﹞185
经查明,2024年1月,当事人与贵州华问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华树人”牌产品的委托生产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甲方的产品质量企业标准和技术进行生产,当事人生产出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理化和卫生标准。产品标签、包装由甲方设计采购完成”。 2024年5月,当事人受委托方贵州华问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生产“华树人”牌的“贵州华酒百年传承酱酒之源”白酒30瓶,该白酒外包装上印有“中华老字号”、“限量2024套出口版”等信息,当事人以及贵州华问渠酒业有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中华老字号”授权,该款白酒未出口,实际在国内销售。
名称: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君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谷堡乡原庆文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587258763E 2025年6月19日,我局收到陈博远邮寄送达的《关于“贵州华酒”的实名举报材料》,称贵州华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冒用“中华老字号”。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供“中华老字号”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同日,经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查明,2024年1月,当事人与贵州华问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华树人”牌产品的委托生产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甲方的产品质量企业标准和技术进行生产,当事人生产出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理化和卫生标准。产品标签、包装由甲方设计采购完成”。 2024年5月,当事人受委托方贵州华问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生产“华树人”牌的“贵州华酒百年传承酱酒之源”白酒30瓶,未收取委托加工费,货值金额为2970元。该白酒外包装上印有“中华老字号”、“限量2024套出口版”等信息,当事人以及贵州华问渠酒业有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中华老字号”授权,该款白酒未出口,实际在国内销售。 当事人经营上述白酒,共获利0元,货值金额共计29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受贵州华问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贵州华酒百年传承酱酒之源”白酒30瓶、未提供“中华老字号”、“限量2024套出口版”相关资料、未收取委托加工费等事实;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是“贵州华酒百年传承酱酒之源”白酒生产商的事实; 证据四、委托生产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受贵州华问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贵州华酒百年传承酱酒之源”白酒的事实; 证据五、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受贵州华问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贵州华酒百年传承酱酒之源”白酒的事实; 证据六、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贵州华酒百年传承酱酒之源”白酒货值金额为2970元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九、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权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已由当事人签字、盖手印确认。 2026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修市监罚告〔2026〕2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白酒的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其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297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