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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伟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05011994X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鸿运路277号国际陆港电商城二期21座716室(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6
(2024)浙0726民初13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浦资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22-06-20
(2022)浙07民终234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通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
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5-07
(2022)浙0782民初30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浙江通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吴**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2-04-12
(2022)浙0782民初30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浙江通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吴**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2-03-22
(2022)浙0782民初30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通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
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0
2022-01-28
(2021)浙0703执3052号之一
合同纠纷
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0-22
2020-10-15
(2020)浙0783民特2305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东阳市花园田氏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处罚〔2026〕146号
被处罚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于2026年06月25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提供电梯维保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70.83元(壹佰柒拾元捌角叁分),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合计罚没金额40170.83元(肆万零壹佰柒拾元捌角叁分),上缴国库。
4000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2
磐市监处罚〔2026〕102号
被处罚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04月22日被我局依法立案查处。
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 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3
磐市监处罚﹝2023﹞25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磐安区域维保人员朱**本应于2023年6月20日维保磐安县**医院的两台电梯(出厂编号为BK0********5、BK0********6),但朱**于当日11时左右到达磐安县**医院,却并未进入院区,以手动输入设备代码方式进入金华电梯在线系统,通过上传三张早期维保图片,分别是电梯门锁、轿内合格证、门锁自动复位的照片到系统内完成维保操作。后朱**等待25分钟左右后,在维保人员1签名处签字,维保人员2处未签名,使用单位签名处未签名,朱**也未曾联系过磐安县**医院的电梯管理人员,之后在系统上结束了整个维保流程。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被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查获,截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完成磐安县**医院两台电梯的维保工作。由于该电梯处于投入使用第一年,维保单位免收维保费用,故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维保过程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维保过程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上缴国库。
6000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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