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唯一箱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媛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HXXRL3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世界城西班牙风情街1栋D单元1层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22号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6年3月30日成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世界城西班牙风情街1栋D单元1层62号从事箱包零售活动。 2026年3月7日,当事人从一名业务员处以120元/个的价格,用现金的支付方式购买了15个带有“MCM”标识的包包,货款总计18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材料,未留存购货票据,本局无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溯源。 2026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15个带有“MCM”标识的包包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中7个标价219元/个,4个标价239元/个,1个标价299元/个,1个标价279元/个,1个标价399元/个,1个标价599元/个。 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本案侵权包包按照当事人经营场所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065元(7个×219元/个+4个×239元/个+1个×299元/个+1个×279元/个+1个×399元/个+1个×599元/个=4065元)。 当事人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显示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5个带有“MCM”标识的包包;2.罚款8130元。(大写:捌仟壹佰叁拾元整)。
813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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