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幸大建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5L6MR9U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龙潭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9
(2022)赣0983民初718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张*
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02
(2026)粤1391民初61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邓**
惠州市金柏濠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惠东执F罚字﹝2026﹞4号
本机关(单位)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对赣 CAZ279/鄂 A8J07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调查。经调查,车 辆(赣 CAZ279/鄂 A8J07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未经核准随 意倾倒建筑垃圾。2026 年 6 月 4 日 21 时,我局执法队员前往位 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碧山村委会的原金钟美墅湾荒废工地内检 查,检查现场发现(赣 CAZ279/鄂 A8J07 挂)车辆在工地内刚 倾倒完的建筑垃圾,车上未发现相关处置建筑垃圾核准文件, 该车涉嫌未经核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以上行为违反了《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对该车辆所属公司高安市 嘉国汽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6 月5 日,经我局工作人员查 实,该车所属公司系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60983MA35L6MR9U,法定代表人:幸大建),随即 以邮寄方式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查 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扣 押期限为 30 日,自 6 月 5 日起至 7 月 5 日止,文书载明要求当 事人于 6 月 12 日前往我局配合调查。6 月 8 日,车辆(赣 CAZ279/鄂 A8J07 挂)司机罗品华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资料包含(赣 CAZ279 行驶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鄂 A8J07 挂行驶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罗品华本人的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已签名盖章。 现场提供授权委托书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声明书各一份, 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司机需要与法人沟通,获得授权才能配 合进行下一步调查。6 月 10 日,车辆(赣 CAZ279/鄂 A8J07 挂)司机罗品华再次前来我局配合调查,现场与高安市嘉国汽 运有限公司法人幸大建通过微信视频电话方式,确认高安市嘉 国汽运有限公司法人幸大建授权罗品华作为受委托人,代理处 理自有机动车(赣 CAZ279/鄂 A8J07 挂)的相关执法事项,且 对提供相关资料予以确认,全程均已录音录像。上午受委托人 罗品华配合我局执法队员一同前往惠东县平山街道办碧山村委 会的原金钟美墅湾荒废工地内完成倾倒现场指认并制作现场检 查笔录,经检查倾倒现场为一堆呈条块状梯形的深红色洗沙泥, 初步判断为建筑垃圾,受委托人(当事司机)罗品华在现场承 认是他于 6月4日晚上开重型半挂牵引车(赣 CAZ279/鄂 A8J07 挂)在原金钟美墅湾荒废工地内倾倒,并对泥土重量进行丈量 及确认,现场建筑垃圾条块状梯形体积为:3.5 米(下底)+1.6 米(上底)*1 米(高)**4.5 米(长)=11.4758 立方米。受委 托人(当事司机)罗品华当天配合完成询问笔录调查,在问询 笔录中陈述:于 2026 年 6 月 4 日下午,从惠东碧山加油站空车 出发驾驶(赣 CAZ279/鄂 A8J07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白云收 费站上高速走沈海高速从惠阳西收费站下高速前往大亚湾深汕 铁路 SSSG4 标项目的洗沙场装载洗沙土,装载完成后走丹梓大 道从坪山收费站上高速,走沈海高速大概于 21 时在白云收费站 下高速,沿 G228国道进入惠东县平山街道办碧山村委会的原金 钟美墅湾荒废工地内倾倒,因涉嫌未经核准擅自跨区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驾驶的车辆被执法部门扣押,受委托人(当事司 机)罗品华未能提供相关处置建筑垃圾核准文件。下午,根据 受委托人(当事司机)罗品华询问笔录内容,我局执法队员协 同受委托人(当事司机)罗品华前往大亚湾深汕铁路 SSSG4 标 项目的洗砂场进行源头的溯源调查工作。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 区挺新路 84 号深圳市华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综合利用场,现 场负责人方仕清配合我局工作人员完成笔录调查、现场勘查等 工作。通过场内查磅室监控视频录像发现,该车辆(赣 CAZ279/鄂 A8J07 挂)于 2026 年 6 月 4 日下午 19 时 45 分入场, 2026 年 6 月 4 日下午 20 时 23 分运载洗砂土离场。现场负责人 方仕清及当事司机罗品华共同确认涉事车辆装载的是深圳市华 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生产线对盾构机挖掘后产生的建筑渣 土压榨后的泥饼,原材料是深汕铁路 SSSG4 标项目施工产生的 工程渣土,通过管道输送至分离机分筛生产出砂子和石粉,筛 完后的渣土经过压力机脱水压干后产生泥饼,主要用于制作轻 质砖,深圳市华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运输公司将这些渣土 运输到欧亚砖厂。但当事司机罗品华当时驾驶装载完成后的车 辆(赣 CAZ279/鄂 A8J07 挂)并未前往欧亚砖厂,而是走丹梓 大道从坪山收费站上高速,走沈海高速大概于 21 时在白云收费 站下高速,沿 G228国道进入惠东县平山街道办碧山村委会的原 金钟美墅湾荒废工地内倾倒。负责人方仕清向我局执法队员提 供当日车辆(赣 CAZ279/鄂 A8J07 挂)的出场磅单和进出场视 频截图、《关于深圳至深山合作区铁路项目 28401 平方米临时 用地的批复》、《花岗岩石粉购销合同》、深圳市华壹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材料证明。2026 年 6 月 25 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对车辆(赣 CAZ279/鄂 A8J07 挂)的罐式车厢进行测量 3.5 米(长)*1.6 米(宽)*1 米(高)=23.716 立方米,现场位于惠东县平山碧山停车场,当事 人确认倒土体积 11.4758 立方米小于车辆(赣 CAZ279/鄂 A8J07 挂)的罐式车厢测量体积 23.716 立方米。以上事实有高安市嘉 国汽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 身份证、司机驾驶证、碧山停车场全电子衡称重单、送达地址 确认书、赣 CAZ279 行驶证、鄂 A8J07 挂行驶证、锐星物流营 业执照、(赣 CAZ279/鄂 A8J07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进出场监 控录像、全电子地磅单、现场检查笔录、问询笔录;深圳市华 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出场榜单、大亚湾临时用地批 复函、购销合同、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问询笔录、现 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罚 款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50000)
50000.00元
惠东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8-10
2
粤惠东执B罚字﹝2026﹞16号
本机关(单位)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对涉嫌未经核准擅自 跨市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案调查。经调查,2026 年 3 月 9 日 18 时 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赣 C8132X(赣 AB891 挂)重型半挂 牵引车, 在惠东县平山街道碧山村金钟美墅湾附近路段被惠东县 平山街道执法办查扣。惠东县平山街道执法办于 2026年 3月 24 日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局。2026 年 4 月 2 日,受委托人丘显文携 带本人、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有效证件及证明资料来我局 接受调查处理,但受委托人丘显文提交完相关材料、签署相关 法律文书后以“自己头晕不舒服,不能接受调查”为由,未接 受询问笔录调查。根据受委托人丘显文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在 惠东县平山街道执法队《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晚驾驶该车 辆从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的为海搅拌站拉土前往汕尾马 宫倾倒,车上渣土未倾倒,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 处置建筑垃圾的法定核准文件。根据平山街道执法队《调查询 问笔录》调查内容以及《案件线索移交函》、《车辆移动轨 迹》等资料中显示车辆赣 C8132X(赣 AB891 挂)车辆于 3 月 9 日 13:40 从深圳龙岗区比克工业园出发。2026 年 4 月 8 日,我 局执法人员前往比克工业园开展溯源调查,确认出土地点为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葵鹏路 119-1 号比克工业园厂 房深圳市和顺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场,深圳市和顺居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俞丽强配合我局工作人员完成笔 录调查询问,现场已通过厂内监控录像视频以及《过磅单》确 认车辆赣 C8132X(赣 AB891 挂)2026 年 3 月 9 日早上 10 点 47 分进场,2026 年 3 月 9 日 11 点 6 分离场,现场负责人俞丽强称 “我司是回收在建工地的淤泥渣土,然后通过我司的综合利用 场对这些工程淤泥和渣土进行泥沙分离,生产泥饼作为尾泥, 产品就是成品沙。车辆车厢内有运载货物。运输的是我司成产 后的废弃物尾泥,就是泥饼。”并向我局工作人员提供《深圳 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变更备案证明(综合利用厂消纳种类、 年设计处理量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放登记表》、深圳市 和顺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现场负责人俞 丽强未能提供深圳市和顺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龙门龙翔砖厂 签署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合作关系。2026 年4 月30 日,受委托 人丘显文前来我局配合完成询问笔录调查,丘显文在笔录中陈 述其当日驾驶车辆赣 C8132X(赣 AB891 挂)从深圳市大鹏新 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葵鹏路 119-1 号比克工业园厂房深圳市和 顺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场内装载渣土在停车场等待时 被查扣,不清楚倒土点,车上渣土未倾倒,高安市嘉国汽运有 限公司未能提供处置建筑垃圾的法定核准文件。受委托人丘显 文在我局询问笔录中承认惠东县平山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与受 委托人完成的现场指认,确认建筑渣土体积为 15.525 立方米。 2026 年5 月12 日,对于源头提供的泥尾龙门龙翔砖厂,通过企 查查信用平台调查到法人信息及其登记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联 系龙门县平陵镇龙翔页岩环保砖厂法人林宝祥,电话为本人接 听,法人陈述没有与深圳市和顺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过任何合作,电话已录音录像。2026 年 5 月 15 日,我局向受委托人丘 显文再次邮寄《协助调查通知书》,通知受委托人丘显文配合 我局对于汕尾泥尾的调查。5 月 18 日,受委托人丘显文主动向 我局来电提供汕尾泥尾的相关信息,泥尾地址:深汕合作区鹅 埠街道下北村村委会旁复绿工地,联系人:刘天辉,联系方式: 137****6999。2026 年 5 月 19 日,在我局通知刘天辉配合我局 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时,刘天辉以“不愿提供公司相关证件材 料”为由不配合调查。2026 年5 月20 日,我局工作人员联合深 汕合作区住建局、深汕合作区城综局,共同前往深汕合作区鹅 埠街道下北村村委会旁复绿工地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负责人罗 和潮配合我局工作人员完成现场勘验以及调查询问。现场负责 人罗和潮称:“该项目自今年开始就没有开工过,没有任何车 辆进出过场地。车辆赣 C8132X(赣 AB891 挂)之前也没有进 入过该项目场地。不认识刘天辉,此人与该项目无任何关系, 并且刘天辉也不是公司员工。”并针对以上情况提供《情况说 明》。以上事实有本案办案卷宗保存涉案车辆照片、现场检查 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罚 款 人 民 币 壹 拾 伍 万 伍 仟 贰 佰 伍 拾 元 整 (¥155250)
155250.00元
惠东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6-16
3
粤惠东交罚﹝2026﹞00388号
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推送,发现2025年12月20日12时11分至2026年01月03日17时07分期间,当事人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使用赣CBP863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G228惠东白花(地址: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228国道长塘村万佳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时,经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检测,共发现4次超限检测数据记录,该车辆轴数是6,限重49.000吨,累计超限21吨。经调查,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有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以上事实,已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比对和公安数据查询并核实,有非现场治超车辆检测单、非现场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元)
105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08
4
粤惠东交罚﹝2026﹞00296号
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推送,发现2024年11月18日13时17分至2025年10月02日02时26分期间,当事人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使用赣C8932Z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惠东县内非现场治超点时,经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检测,共发现6次超限检测数据记录,该车辆轴数是6,限重49.000吨,累计超限49吨。经调查,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有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以上事实,已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比对和公安数据查询并核实,有非现场治超车辆检测单、非现场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元)
225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6-04-15
5
粤惠东交罚[2026]00293号
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推送,发现2023年11月24日19时12分至2025年12月22日13时59分期间,当事人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使用赣CCS256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惠东县内非现场治超点(G228惠东吉隆K748+338、S356惠东多祝K4+957、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石化大道东盐灶背村华兴石材对面、G228惠东白花)时,经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检测,共发现5次超限检测数据记录,该车辆轴数是6,限重49.000吨,累计超限15吨。经调查,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有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以上事实,已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比对和公安数据查询并核实,有非现场治超车辆检测单、非现场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
75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6-04-15
6
粤惠东交罚[2026]00291号
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推送,发现2023年12月05日15时23分至2024年12月30日13时06分期间,当事人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使用赣CCG185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惠东县内非现场治超点(惠州市惠东县吉隆镇228国道中国石化亚太加油站东侧50米处、S356惠东多祝K4+957)时,经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检测,共发现4次超限检测数据记录,该车辆轴数是6,限重49.000吨,累计超限8吨。经调查,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有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以上事实,已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比对和公安数据查询并核实,有非现场治超车辆检测单、非现场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40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6-04-15
7
粤惠东交罚[2026]00224号
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推送,发现2026年01月03日12时01分,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驾驶赣CBV815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G228惠东白花(地址: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228国道长塘村万佳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时,经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检测,系统显示,该车车货总重58.703吨,轴数为6,限重49.000吨,超限9.703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有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以上事实,已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比对和公安数据查询并核实,有非现场治超车辆检测单、非现场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45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4
8
粤惠东交罚[2026]00229号
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推送,发现2026年01月03日15时23分,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驾驶赣CBG719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G228惠东白花(地址: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228国道长塘村万佳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时,经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检测,系统显示,该车车货总重53.437吨,轴数为6,限重49.000吨,超限4.437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高安市嘉国汽运有限公司有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以上事实,已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比对和公安数据查询并核实,有非现场治超车辆检测单、非现场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4
9
惠东(大岭)行罚罚字﹝2025﹞8号
2025年10月24日,行政相对人委派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赣XXXXXX车辆未经核准从惠东县某处装载XX立方米建筑垃圾运往惠东县某处处置,未能提供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法定核准文件,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关证据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C208.25.1),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裁量档次,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
25000.00元
惠东县人民政府大岭街道办事处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