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贡前进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前进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3MAEHPJ137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上帕镇古泉村木尼玛组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怒福处罚〔2026〕9号
2026年3月19日,我局接到上帕镇边境派出所关于福贡前进超市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的线索,接到线索后,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询问,结合调取的店外监控录像视频及交易付款记录,该经营场所虽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警示标识,但当事人未依法核实购买人员年龄,于2026年3月19日先后两次向未成年人售卖江小白白酒2瓶、大理V8啤酒2箱(共24瓶)、88烟1包,两笔交易均通过微信支付,收款金额分别为33元、105元,合计人民币138元,违法所得13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三、罚款10000元。 四、以上两项合计10138(大写:壹万零壹佰叁拾捌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三、罚款10000元。 四、以上两项合计10138(大写:壹万零壹佰叁拾捌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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