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泽臣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4MABP3P5W8M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106-2号(1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2
(2024)辽0104行初174号
撤销××(行政协议)
明**
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04
(2025)辽0114民初174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明佳慧;白桂琴;牛堂秀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总)罚〔2026〕112078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津交规〔2024〕2号),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7-31
2
灌云交路执﹝2026﹞1228号
2026年6月23日10时许,灌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谢凯、李长金在233国道灌云段与204交叉口红绿灯西200米处行政检查时发现辽A7T62超/辽GJ2733(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违法运输,执法人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实施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李葛光驾驶车辆辽A7T62超/辽GJ2733(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运7台环保设备,从响水县到江苏省赣榆区,运费1000元。辽A7T62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无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灌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23
3
商交综执简罚字[2026]第0606012号
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黄色辽A3K98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商丘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8
4
371329202600192
2026年04月22日 16时1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蛟龙镇沙岭村驻地处对车辆辽PC6266(黄色)/辽A8K42超(其他)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庆振15121217021、徐向阳15121217058向驾驶员马际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及检查事项,马际伟现场表示不申请回避。经调查发现:该车的主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大型物件运输,该车挂车办理了车号为辽A8K42超(其他)的临时牌证,驾驶员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该车所运输货物为散热片,规格尺寸不同,共计12吨,由日照市莒县运往江苏省连云港市,运费2600元,货到付款,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挂车经营范围具有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但提供了经营范围包含普通货运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调查查明,该车挂车从事普货运输为第一次,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提供了挂车所在经营范围包含普货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临时牌证复印件、视频资料。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6-04-24
5
津交(总)罚〔2026〕10638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4-04
6
沈税稽一罚﹝2025﹞185号
我局对你公司取得(1)黄山市鼎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组,开具时间2022年11月13日,发票代码134002222281,发票号码00037979、00037980,金额合计80000元,税额0元。(2)黄山市高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组,开具时间2022年12月18日,发票代码134002222281,发票号码00057685-00057688,金额合计140000元,税额0元。(3)金寨旭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组,开具时间2022年7月20日,发票代码134152122281,发票号码00103255-00103256,金额合计70000元,税额0元。(4)文山市萌萌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组,开具时间2024年5月21日,发票代码153002320021,发票号码01746872-01746876,金额173267.35元,税额:1732.65元,价税合计:175000元;(5)中山市万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8组(其中四组为红冲发票),开具时间2023年9月14-18日,发票代码144002224260,发票号码000891191-00891194,00891204-00891207,红冲后金额合计0元。(6)博乐市双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组,开具时间2023年2月24日,4月11日,发票代码165002223698,发票号码00015780,00016927,金额69306.94元,税额:693.06元,价税合计:70000元,(7)黄山市富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组,开具时间2023年9月24日,发票代码134002222281,发票号码00052220,金额34653.47元、税额:346.53元,价税合计:35000元,(8)阜阳广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组,开具时间2022年8月30日,发票代码134122222281,发票号码00022911,金额35000元,品名:特种低平板半挂车,经对你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和调查取证,你企业取得21组发票(注册登记联),但发票未入账,买这些车的是个人,车主要做运
罚款110000元
1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2-30
7
黑0106交罚(2025)880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水务和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5-12-22
8
京交﹝顺﹞﹝2025﹞第0809-070298号
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2月02日11时37分,受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派的驾驶员单玉库驾驶辽MS1659号车牵引辽A513W超号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白马路与良白路红绿灯东100米处,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单玉库是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单玉库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辽MS1659号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辽A513W超号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该车载有航空配件共计12件,车货总重31.85吨。从北京市顺义区聚源工业区龙马街15号运输到北京市顺义区中航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运输承运人是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托运人是王欢,双方议价运费700元,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未收取运费。
700.00元
顺义区交通局
2025-12-02
9
J370772202500023
2025年03月11日09时57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在309省道对包文军驾驶的蒙G90020(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辽AM454超(其他)鑫阳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效忠、王连涛向包文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车是(六)轴车辆,属于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莱州向通辽运输铲车,无法提供辽AM454超(其他)真实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11
10
J370772202400087
2024年8月23日14时30分,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滨海区长江西街与黄海路以东500米处对驾驶员齐宏权驾驶的辽GH6696(黄色)、辽A92M2超(黄色)运输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周洪伟、王农向齐宏权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是(六)轴双驱车辆,属于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锦州市北票市涌泉村向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输木材,该车无法提供有效(辽A92M2超(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沈阳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