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鸿发服饰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勇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PJ8NX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三伏潭镇三伏潭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在仙桃市三伏潭镇三伏潭村七组从事服装制造。2025年10月份,当事人与蒋红飞(另案处理)口头约定:由蒋红飞将绣有图案的裁片996套,绣有图案的裁片836套及、两个图案的吊牌各1000个运至当事人处,由当事人组织工人进行加工。加工费分别为:图案服装16元/件,图案服装加工费12元/件。之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并由当事人按上述约定组织工人生产加工标有图案服装995件和标有图案服装830件。2025年12月9日,当事人收到委托人蒋红飞通过微信转帐支付的服装生产加工费25320元。因其他原因,委托人蒋红飞未将上述加工完成的两种服装运走,存放在当事人处,直至2026年5月25日被本局与仙桃市公安局在联合执法中查获。
另查,“”注册商标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357180,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ARC'TERYX”、“”注册商标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所有,“ARC'TERYX”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66214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662143,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比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上述两种服装使用的标志与上述注册商标在图案结构、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上相同,且二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应判定为相同商标。2026年5月26日,本局依程序将上述两种服装分别委托上述标志、字母及图案的商标权利人代理人上海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和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辨别,结论:均为侵权产品,且商标权利人并没有授权当事人及蒋红飞生产销售上述服装。
另经核实,当事人受蒋红飞委托加工生产上述服装时并没有查验委托人商标合法使用授权文书,且知道上述两种商标为品牌服装,主观上构成明知,属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因当事人为代加工,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一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按照帮助侵权获得的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没有收入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之规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25320元(按服装代加工费进行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320 元,上缴国库。
2532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